授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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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正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新华网

2024-04-02 海员考试
  • 产品概述

  为了依法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变革,国务院对吊销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触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整理。经过整理,国务院决议: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制作人工鱼礁的,有必要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任部分同意”。

  二、删去《城市供水法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修正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还能够在一段时间内中止供水。”

  四、将《人工影响气候处理法令》第十条第一款修正为:“人工影响气候作业单位理应当按照国务院气候主管安排拟定的人工影响气候作业人员训练标准对从事人工影响气候作业的人员进行岗前训练。人工影响气候作业人员应当把握相关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后,方可施行人工影响气候作业。”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正为:“农业乡村、水利、自然资源、应急处理、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分应当及时无偿供给施行人工影响气候作业所需的灾情、水文、火情等资料。”

  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正为:“人工影响气候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气候作业设备的,应当自转让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候主管安排存案。”

  第十九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吊销作业资格”修正为“情节严重的,制止从事人工影响气候作业”。第四项修正为:“(四)人工影响气候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气候作业设备,未依规则存案的”。

  五、将《兽药处理法令》第八条第一款修正为:“研发新兽药,应当在临床实验前向临床实验场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处理部分存案,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点评陈述及其他临床前研讨资料。”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修正为:“进口在我国已获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的,我国境内署理安排凭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到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处理部分处理进口兽药通关单。海关凭进口兽药通关单放行。兽药进口处理方法由国务院兽医行政处理部分会同海关总署拟定。”

  第五十九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违背本法令规则,展开新兽药临床实验应当存案而未存案的,责令其当即改正,给予正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形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

  第七十条第一款修正为:“本法令规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处理部分决议;其间撤消兽药出产许可证、兽药运营许可证,吊销兽药同意证明文件或许责令中止兽药研讨实验的,由发证、同意、存案部分决议。”

  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法令》第四条第一款修正为:“本法令所称船员,是指按照本法令的规则获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含船长、高档船员、一般船员。”

  第九条改为第五条,修正为:“船员应当按照本法令的规则获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且初度请求不超越60周岁;

  “参与飞行和轮机值勤的船员还应当经过相应的船员适任训练、特别训练,具有相应的船员任职资格,而且任职体现和安全记载杰出。

  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正为:“请求船员适任证书,能够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处理安排提出书面请求,并附送请求人契合本法令第五条规则条件的证明资料。对契合相关规则条件并经过国家海事处理安排安排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处理安排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正为:“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只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船员服务簿应当载明船员的名字、居处、联系人、联系方式、履职状况及其他有关事项。

  “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产生改变的,船员应当向海事处理安排处理改变手续。”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其间的“服务资格和任职体现”修正为“履职状况”。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删去其间的“船员服务簿”。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间的“船员服务簿”。第四项修正为:“(四)未照实填写或许记载有关船只、船员法定文书的”。第五项修正为:“(五)藏匿、篡改或许毁掉有关船只、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七、将《护理法令》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分”修正为“同意建立拟执业医疗安排或许为该医疗安排存案的卫生主管部分”。

  第九条中的“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分”修正为“同意建立拟执业医疗安排或许为该医疗安排存案的卫生主管部分”,“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分”修正为“原注册部分”。

  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分”修正为“同意建立执业医疗安排或许为该医疗安排存案的卫生主管部分”。

  一、防治布氏杆菌病暂行方法(1979年12月22日国务院同意1980年1月31日卫生部、农业部发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处理法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同意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同意第一次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第2次修订)

  三、开发建造晋陕蒙接壤区域水土保持规则(1988年9月1日国务院同意1988年10月1日国家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发布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修订)

  四、药品行政维护法令(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同意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处理局发布)

  五、卖淫嫖娼人员收留教育方法(1993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修订)

  六、外国公司船只运送收入纳税方法(1996年9月18日国务院同意1996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依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议》修订)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令(2003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4号发布)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施行法令(2004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9号发布)

  九、疫苗流转和预防接种处理法令(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发布依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正〈疫苗流转和预防接种处理法令〉的决议》修订)

  十、行政学院工作法令(2009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8号发布)